朱元璋还颁布了以惩治公侯犯赃罪的《铁榜》,这在中国刑法史上是无先例的。

    据《醒贪简要录》记载,官吏贪赃银60两以上者,枭首,并处以剥皮刑;衙门一侧的土地庙被作为“皮场庙”。

    官府常用人皮内塞草,做成人形置于公堂座椅上,以此警戒继任的官吏。

    明律规定,官吏犯赃罪的处刑极严,计赃科断,一贯以下杖70,八十贯处绞刑,对监督法律执行的御史,要加重刑事责任,并且不得赦免。

    像是洪武十八年,有人告发户部侍郎郭桓与北平二司官吏通同舞弊,吞盗官粮。

    朱元璋下令法司拷讯,六部侍郎以下有数百人被处死,各直省官吏有数万人被牵连入狱,追赃达700万石粮。

    同时,明律中因涉及言论思想而给予惩罚的条款也有很多。

    如:凡奸邪进谗言,左使杀人者,斩;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斩;收藏与私习天文,杖100。

    另外,明律没有规定,但臣民在奏章中出现忌讳的文字,便以触犯皇帝罪,加以处死。

    在明初,朱元璋为了加强思想控制,也曾大兴文字狱。

    凡是与皇帝意志相违背的思想、言论,都被视为“大逆不道”。

    当时,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在吹捧朱元璋的贺表中写道:“光天之下,天生圣人,为世作则”。

    这句话被认定为辱骂朱元璋当过和尚,因“生”音同“僧”,作过贼,因“则”音同“贼”,徐因此被处死。

    从洪武十七至二十九年,有大批文人学者因触犯文禁或忠言直谏而死于朱元璋的屠刀之下。

    再加上元末有大量破产流亡的农民,对明朝的统治是极大威胁,所以明初一方面实行招诱流民,移民垦荒;另一方面以严刑峻法加以取缔。